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我公司拟对以下国有房屋进行公开招租,请意向承租人向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约。
一、招租标的及招租人
(一)招租标的情况
标的序号 |
坐 落 |
面积(㎡) |
招租时间 |
招租底价(元/月) |
履约保证金(元) |
交纳保证金银行信息 |
1 |
泸县新坪路西段(隔离舱房间) |
23.29 |
不低于3个月 |
500 |
根据实际租赁人员租赁情况收取履约保证金 |
开户单位: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泸县农商行营业部;账号:15250120000007794 |
2 |
泸县新坪路西段(工作舱休息舱会议室) |
51.6 |
不低于3个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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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泸县新坪路西段(工作舱办公室) |
25.8 |
不低于3个月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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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泸县新坪路西段(隔离舱房间) |
18.48 |
不低于3个月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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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泸县新坪路西段(工作舱办公室) |
73.32 |
不低于3个月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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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泸县新坪路西段(工作舱会议室) |
60.04 |
不低于3个月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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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租人
上述标的招租人为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二、租赁期限
每次招租标的租赁期限不低于3个月。
三、租金要求
(一)实行租金预交制:房间月租金为人民币 500元/间/月 (大写:伍佰元整),按季度交纳,每季度月初5日内,租赁方向承租方支付全月租金;退房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即:月租金÷30天。上述房间租金依据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租赁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网络费、收视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租赁方自行负担,按月支付。
四、履约保证金
双方签订合同后,承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人明确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
五、承租人资质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它个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承租。
(二)承租人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经营道德和社会责任。
六、报名方式及报名材料
(一)报名时间:2024年1月1日8:30起至2024年12月31日17:30止。
(二)在报名时间内,意向承租人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意向出租人报名条件的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
(三)报名材料以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15284070501、0830-2839707,地址: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230号(万福大都会对面汇兴集团一楼)。
七、意向承租人拟承租条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一)租赁结束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前1个月 ,与出租方联系交回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事宜,且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日 内,将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按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后交还。
(二)若承租人未按以上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应自逾期返还标的物之日起以评估日租金的 2倍 每日向出租人计付占用使用费直至承租人返还租赁标的物。若承租人逾期1个月未将租赁标的物返还出租人,则承租人未搬走之物品、乙方附属墙壁、房顶、装修等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自行进行处置,因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此等使用费、赔偿金等的支付不构成租赁期之延续。
(三)承租人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须按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租的,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出租人开展工作,及时清结水、电、气、网络等费用,按时将租赁标的物交还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搬离或者索要赔偿等。如延期退出的,必须按新评估价位结清超期房租后退还押金,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约的,出租人收取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承租人。
(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期间,因租赁标的物产生的卫生费、水费、电费、气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概与出租人无关。
(五)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期间,承租人为租赁标的物的实际管理人,租赁标的物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安全等(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或坠物、水电使用不当、摔倒等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处罚、第三方追偿或其他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六)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行为、公共利益等的需要,需要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收回、拆除、搬迁或者产权转让的,出租人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搬离,且出租人不给予任何赔偿。
(七)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标的物予以转租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追偿损失、并且不退还已缴纳押金。
(八)承租人不得出现违反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若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承租人未能按时整改达到相关要求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追偿损失、并且不退还已缴纳押金。
(九)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及他人损失的,承租人负责赔偿,并给予修复,并负一切安全责任。
(十)承租人应接受资产划转前单位的安全、卫生等社会性事务管理,不得搭建违规建筑物。
(十一)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十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出租人工作人员不提供房间内的清扫保洁倒垃圾等服务。
八、争议解决
(一)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通过法律程序索赔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由承租人承担,律师费按最新的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标准收取。
九、现场勘查
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到现场实地勘查,意向承租人报名视为自行完成了现场实地勘查,对拟招租标的现状无异议。
十、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一)根据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情况,招租人予以审查核实,均可租赁,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正式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人明确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经招租人确定的意向承租人若在5天之内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并不予退回保证金。
十一、解释权
本招租公告由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公告人: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日